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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0054-C02000-2018-023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甘肃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全省旅游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 ||
生成日期: |
2018-07-03 10:53:20 | 文号: |
甘旅办发〔2018〕98号 |
甘旅办发〔2018〕98号
各市(州)旅游委(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旅游局:
根据全省“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多跑一次”事项梳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全省旅游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及梳理规范表印发各地,请各地对照执行。
附件:1.全省旅游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
2.全省旅游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梳理规范表
甘肃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附件1
全省旅游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面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 由哪个层级部门办理 |
1 | 导游证核发 | 无 | 行政许可 | 个人 | 省级部门 |
2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法人 | 省级部门 |
3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设立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法人 | 市级部门 |
4 | 领队人员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人 | 省级部门 |
5 | 申请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审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人 | 省级部门 |
6 |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人 | 省级部门 |
7 |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名单表审验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人 | 省级部门 |
8 |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人 | 省级部门 |
9 | 赴台旅游领队证申领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人 | 省级部门 |
10 | 外国人来华旅游邀请函审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人 | 省级部门 |
11 | 出境旅游签证专办员卡审核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人 | 省级部门 |
12 |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试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个人 | 省级部门 |
13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人 | 县(市、区)办理 |
14 |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人 | 县(市、区)办理 |
15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变更或终止经营备案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人 | 市级部门 |
附件2
全省旅游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梳理规范表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经办依据 | 当前经办所需材料 | 精简后经办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是否实现跑0次 | 经办处室(单位) | ||||
材料明细 | 材料来源 | 材料明细 | 材料来源 | 办理方式及材料 信息获取方式说明 | 优化前 | 优化后 | |||||
导游证核发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 1、申请人彩色近照 | 申请人提交 | 1、申请人彩色近照(电子文件) | 申请人提交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是 | 省旅发委监督管理处 |
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电子文件) | ||||||||||
3、身份证 | 3、身份证(电子文件) | ||||||||||
4、劳动合同 | 4、劳动合同(电子文件) | ||||||||||
外商投资 旅行社 业务许可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条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 1.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内容包括: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旅行社章程、财务及导游人员信息、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表、营业场所现场检查意见书、拟设地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预审意见书) | 申请单位提交 | 1、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电子扫描件,内容包括: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旅行社章程、财务及导游人员信息、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表、营业场所现场检查意见书、拟设地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预审意见书)) | 申请单位提交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是 | 省旅发委监督管理处 |
2、工商营业执照 | 2、工商营业执照(电子扫描件) | ||||||||||
3、省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3、省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电子扫描件) | ||||||||||
经营国内 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 旅行社设立审批 | 无 | 1.《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条例》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 1、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内容包括: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旅行社章程、财务及导游人员信息、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表、营业场所现场检查意见书) | 申请单位提交 | 1、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电子扫描件,内容包括: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旅行社章程、财务及导游人员信息、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表、营业场所现场检查意见书) | 申请单位提交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2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否 | 各市(州)旅游委(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旅游局、敦煌市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 |
2、工商营业执照 | 2、工商营业执照(电子扫描件) | ||||||||||
领队人员备案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 导游证 | 申请单位提交 | 导游证(电子版) | 申请单位提交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是 | 省旅发委监督管理处 |
申请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审核 | 无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以下简称组团社),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 甘肃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推荐**旅行社为赴台旅游组团社的报告 | 经办机构提供 | 甘肃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推荐**旅行社为赴台旅游组团社的报告 | 经办机构提供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是 | 省旅发委监督管理处 |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核 | 无 | 《旅行社条例》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关于申请增加出境旅游业务的报告 | 申请单位提交 | 1.关于申请增加出境旅游业务的报告(电子扫描件) | 申请单位提交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是 | 省旅发委监督管理处 |
2.工商行政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2.工商行政部门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子扫描件) | ||||||||||
3.设立地旅游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 | 3.设立地旅游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电子扫描件) | ||||||||||
4.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4.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电子扫描件) | ||||||||||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名单表审验 | 无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管理办法》第四条组团社按照核定的赴台旅游人数安排组织赴台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名单表》中的空余部分要划斜线,不能留有空格。经审验后的《名单表》,不得变更和增添人员。 第六条名单表的审验工作委托有关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验专用章和授权人签字应报送海旅会备案。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 | 申请单位提交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电子文件) | 申请单位提交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否 | 省旅发委监督管理处 |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团队名单表 审核 | 无 |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团队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境)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境)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 《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给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团队名单表 | 申请单位提交 |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团队名单表(电子文件) | 申请单位提交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是 | 省旅发委监督管理处 |
赴台旅游领队证 申领 | 无 | 1、《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2006年4月16日联合发布)第七条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 2、《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告2008年6月21日公布)第三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申领,并提交申请《赴台旅游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申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考核。 | 1.甘肃省申请办理赴台湾旅游领队证汇总表 | 申请单位提交 | 1.甘肃省申请办理赴台湾旅游领队证汇总表(电子扫描件) | 申请单位提交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否 | 省旅发委监督管理处 |
2.申请人身份证 | 2.申请人身份证 | ||||||||||
3.赴台旅游领队证人员申请表 | 3.赴台旅游领队证人员申请表(电子扫描件) | ||||||||||
4.《劳动合同》 | 4.《劳动合同》(电子扫描件) | ||||||||||
5.赴台领队人员培训记录、日程安排、培训签到册 | 5.赴台领队人员培训记录、日程安排、培训签到册(电子扫描件) | ||||||||||
6.申请人导游证 | 6.申请人导游证(电子扫描件) | ||||||||||
外国人 来华旅游邀请函 审核 | 无 | 1.《关于国外旅行团组签证通知问题的规定》(旅外字〔1988〕180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分别负责为其本地一类旅行社所组织的国外旅游团(组)核发旅游签证通知……以函电通知驻外使、领馆、处。 2.《关于印发〈关于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0〕31号):被授权单位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邀请函审核。 | 1.旅游邀请函及被邀请人员名单 | 申请单位提交 | 1.旅游邀请函及被邀请人员名单(电子文件) | 申请单位提交 | 来华签证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管理系统办理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是 | 省旅发委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 |
2.旅行社担保函 | 2.旅行社担保函(电子扫描件) | ||||||||||
3.被邀请人员行程单 | 3.被邀请人员行程单(电子文件) | ||||||||||
4.住宿饭店预订单 | 4.住宿饭店预订单(电子扫描件) | ||||||||||
5.护照复印件 | 5.护照复印件(电子扫描件) | ||||||||||
6.往返机票预订单 | 6.往返机票预订单(电子扫描件) | ||||||||||
出境旅游签证 专办员卡审核 | 无 | 《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10〕62号) 第一条全国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审批与管理工作各环节均通过本系统完成。出境游组团社通过本系统申报签证专办员申请人;省级旅游局(委)通过本系统审核本省区市出境游组团社申报的签证专办员申请人;国家旅游局通过本系统审批各地所报签证专办员及向出境游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领馆备案;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领馆通过本系统核查签证专办员身份。 | 1.证件照 | 申请单位提交 | 1.证件照(电子版) | 申请单位提交 | 出境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审批管理系统办理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是 | 省旅发委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 |
2.旅行社申请办理出境签证专办员的报告 | 2.旅行社申请办理出境签证专办员的报告(电子文件) | ||||||||||
3.出境旅游组团社“旅行社代表人”和“签证专办员”审批备案表 | 3.出境旅游组团社“旅行社代表人”和“签证专办员”审批备案表(电子文件) | ||||||||||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中高级导游 人员 等级考试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 1.个人证件照 | 个人提交 | 1.个人证件照(电子版) | 个人提交 | 登录“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办理 | 无期限 | 无期限 | 否 | 甘肃省旅游培训考试中心 |
2.身份证 | 2.身份证(电子扫描件) | ||||||||||
3.学历证 | 3.学历证(电子扫描件) | ||||||||||
4.导游人员资格证 | 4.导游人员资格证(电子扫描件) | ||||||||||
5.导游证 | 5.导游证(电子扫描件) | ||||||||||
旅行社 设立分社备案 | 无 | 1.《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分社的《营业执照》;(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申请单位提交 |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电子扫描件); | 申请单位提交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否 | 各县(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旅游局、敦煌市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 |
2.分社的《营业执照》; | 2.分社的《营业执照》(电子扫描件); | ||||||||||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3.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电子扫描件); | ||||||||||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 4.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电子扫描件)。 | ||||||||||
旅行社 设立 服务网点备案 | 无 | 1.《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申请单位提交 |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电子扫描件); | 申请单位提交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否 | 各县(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旅游局、敦煌市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 |
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 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电子扫描件); | ||||||||||
3.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3.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电子扫描件)。 |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变更或 终止经营备案 | 无 | 1.《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 申请单位提交 | 1.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电子文件) | 申请单位提交 | 申办资料上传甘肃政务服务网办理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否 | 各市(州)旅游委(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旅游局、敦煌市旅游局行业管理部门 |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申请出具的注销文件 |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变更事项新换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申请出具的注销文件(电子扫描件) | ||||||||||
3.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 | 3.原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电子扫描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