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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10 来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旅游统计管理工作,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有效依据,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发展壮大,发挥旅游统计在掌握市场运行、指导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从事旅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从事旅游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旅行社、旅游住宿、旅游景区(游览点)、旅游运输、旅游商品、旅游娱乐、旅游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四条 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及旅游“黄金周”等进行统计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发布。采用抽样调查和全面调查的方法,执行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订的月报、年报、“黄金周”报表的上报制度。

    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更不得伪造、篡改。

其他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旅游统计工作的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旅游局的统一规划和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更新统计专用计算机,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建立和完善全省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体系。

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实施网上填报数据。

    第七条 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

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工作职能的机构、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至相关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九条 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分为入境旅游抽样调查、国内旅游抽样调查等。

  入境旅游抽样调查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部署,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对来华入境旅游的外国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消费情况进行的抽样调查。

国内旅游抽样调查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中的《地方接待国内游客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统计调查机构负责实施。主要内容包括国内旅游接待、收入、旅游者消费情况等。

第十条 假日旅游统计调查是由国家假日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统一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假日旅游接待人数、旅游收入等。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于“黄金周”期间及时上报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省旅游统计资料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县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统计信息资料由双方共享。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当汇总报表中内容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统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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