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为确保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对旅游星级饭店星级评定人员(以下简称“饭店星评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一、星评员的划分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饭店星评员分为:省级星评员、地方级星评员和星级饭店内审员。省级星评员和地方级星评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高级管理人员和院校专家组成。
第二条 星评员一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
3、有较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担任省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一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以下旅游管理部门(地级以上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理论工作者。
第四条 担任地方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一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的饭店行业管理人员。
2、在星级以上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本省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五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由本饭店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二、星评员的选评办法和职责
第六条 省级星评员由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负责选聘。接受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派,承担全省范围内的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地方级星评员由各市州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负责选聘。接受各市州星级评定机构办公室的委派,承担对本地区内饭店星级的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八条 各星级饭店负责指定本饭店内审员。星级饭店内审员根据甘肃省星级评定机构的指导和安排,依照星级标准,执行对所在饭店的检查、复核工作,并同时向所在饭店管理层和甘肃省星级评定机构报告工作。
三、星评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星评员在星评委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以明查和暗访方式对受检饭店进行检查,要预先研究受检饭店的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掌握受检饭店的概况和特点;检查结束时受检饭店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就其星级达标情况提出规范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饭店星级评定初验时,要据实评判各项条件的具备情况和得分情况,并写出初验报告呈交委派机构;饭店星级评定终检要对照初验报告检查受检饭店整改情况,核实各项目的实得分数和得分率,并形成终检报告呈交委派机构
第十一条 星评员向受检饭店和委派机构做出的反馈意见应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向饭店口头反馈的时间不少于一个小时,书面报告不少于1500字。书面报告在结束检查五个工作日内上交。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按照标准和星级评定机构的要求,检查所在饭店的达标情况,敦促饭店管理层就所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所在地星评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饭店星评委接受聘用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星评员的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 服从相关饭店星评委的安排,认真履行星评员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抵达受检饭店,主动出示检查证和《星级评定机构/复核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在受检饭店工作时间不少于24小时,特殊情况需经委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不得以个人理解随意解释标准,不得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要着正装,保持衣履整洁、举止文明、谦虚谨慎、尊重受检饭店的员工。
第十九条 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前提下,提倡节约,反对铺张。
第二十条 不得向受检饭店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为个人谋取利益。受检饭店对任何星评员的违规行为可以向省级星评委举报,省级星评委经调查核实后进行查处。
五、星评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星评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星评委应对所聘星评员的变化、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受检饭店对其工作的评价有详细的记载,并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根据上述内容每年12月底前整理成正式报告报甘肃省星评委。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星评员实施宏观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各级星评员有权终止或责令地方星评委终止其星评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任期内的星评员一旦离开与饭店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员资格原则上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原聘用单位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二十五条 星评员由聘用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格式由全国星评委统一确定。
对星评员的培训、考评以及本章程由甘肃省星评委负责解释,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