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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市场检查程序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3-29 00:00:00 来源:

        甘肃省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是依据省政府颁发的《甘肃省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实施旅游执法检查。执法依据为国务院令205号《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3号《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4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甘肃省旅游条例》等法规。检查的具体程序是:

一、导游人员执业行为检查       

依据国务院令第263号《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检查程序为:

(一)检查人员。由两名以上旅游质监人员组成,质监员须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佩带国家旅游局颁发的IC卡式检查证,携带“导游IC卡手持检查机”,前往检查地点。(检查地点一般设在旅游景区、游客集散地等)。

(二)执业行为检查。检查人员到达检查地点后,对带团导游执业行为开展检查。重点查验IC卡导游证、检查导游人员应该携带的“导游人员委派单”、“旅游行程计划”、“游客意见反馈单”以及导游人员在带团过程中的执业行为。

(三)违规扣分。对于带团导游在执业行为中违反规定的问题,依据《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现场进行扣分,扣分后开具《导游人员违规通知单》。

(四)行政处罚。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旅游质监部门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做出处罚决定。罚金按照处罚决定文书提供的罚没帐号,由被处罚人直接汇入,上交国库。

二、旅行社规范经营情况检查          

依据国务院令第205号《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54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甘肃省旅游条例》,检查程序为:

(一)检查人员。由两名以上旅游质监人员组成,持省政府“行政执法检查证”,向被检查旅行社亮证,说明来意。

(二)资质检查。检查旅行社是否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照。

(三)规范经营情况检查。检查的内容为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

(四)行政处罚。通过检查发现旅行社有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甘肃省旅游条例》做出处罚决定。罚金及违法所得由被处罚单位直接汇入罚没帐号,上交国库。

三、旅游市场秩序检查

依据《甘肃省旅游条例》,依法组织实施检查,检查程序为:           

  (一)检查人员。由两名以上旅游质监人员组成,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向被检查单位亮证,说明来意。

  (二)检查内容。             

1、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从事漂流、攀岩、狩猎、探险、蹦极等特殊项目的旅游经营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

2、旅游经营者在少数民族地区组织旅游活动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宗教活动场所旅游不得干扰合法宗教活动的情况。

3、旅游经营者在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的情况。

4、旅游景区(点)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的情况。  

5、旅游经营者从事索道、缆车、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其设施、设备必须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和营运,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的情况。        旅游经营者在加强对特种营运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转,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消除的情况。

6、旅游经营者在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事先告知和明确的警示,并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划定警戒范围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情况。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在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并向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

7、旅游经营者在遵守国家卫生管理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卫生设施、设备的情况。

8、在旅游景区(点)中,因旅游景区(点)经营者的原因,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景区(点)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他相关旅游经营单位的原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景区(点)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景区(点)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旅游经营者追偿的情况。

9、旅游从业人员在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和岗位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的情况。

10、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的情况:

(1)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经营旅游业务。

(2)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3)炒卖客房和旅游运输票证,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4)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5)旅游从业人员和擅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

(6)以零团费、负团费等底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7)超过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8)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9)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10)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以及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违反《甘肃省旅游条例》以上规定的,旅游质监部门依据条例规定,经过检查、调查,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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